(2017)湘0304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诉黄智广、徐其薇、徐祝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黄智广,徐其薇,徐祝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25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吉安路118号东园大厦。负责人:童迎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湘杰,湖南力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丹,湖南力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智广,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徐其薇,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徐祝君,男,195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本案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诉被告黄智广、徐其薇、徐祝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撤回对被告黄智广、徐其薇、徐祝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负担。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郭林媛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