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23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恩有与寸保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恩有,寸保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23民初587号原告李恩有,男,汉族,1993年4月17日生,中专文化,务农,云南省盈江县人,现住盈江县。被告寸保兴,男,傣族,现年24岁,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盈江县人,现住盈江县。原告李恩有与被告寸保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受理后,原告李恩有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恩有在诉讼期间,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恩有撤回对被告寸保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退还原告李恩有90元,由原告李恩有负担90元(已付)。审判员 黄旖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相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