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6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四川精诚群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元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精诚群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元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60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精诚群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爪小区逸都路20号4幢1层附77号。法定代表人:范世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成东,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元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成飞大道青羊工业开发区英国小镇第二期十栋34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四虎,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精诚群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元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5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56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四川精诚群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92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崔俊安审判员 周 文审判员 滕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文钧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