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4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姚超与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超,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4855号原告姚超,男,汉族,1980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被告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法定代表人史会生。原告姚超诉被告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