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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金凤、秦安朵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金凤,秦安朵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19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凤,女,195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芳,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安朵,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上诉人李金凤因与被上诉人秦安朵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7民初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7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李金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宋克洋审判员  马成林审判员  张军委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崔 敏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函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你院呈来的上诉人李金凤与被上诉人秦安朵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后裁定发回你院重审,重审时请注意:1、本案中,你院认定秦安朵与李金凤在翻建涉案房屋时双方均有出资,并口头协商留给秦安朵之子王延龙,而涉案房屋宅基地登记在秦安朵之女王寒阳名下,故该房屋是否涉及他人权益?应否先确权?你院判决李金凤将本案房屋及宅院返还给秦安朵是否欠妥?2、关于案涉承包地问题,因秦安朵所主张的承包地系以王思科为户主所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秦安朵作为原家庭成员是否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其要求在户内划分其承包地归其经营管理有无法律依据?应否由人民法院处理?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冲突较大,望发回重审时多做调解工作,妥善化解矛盾。以上意见望重审时参考。二O一七年月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