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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赵慧与徐丹博、季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慧,徐丹博,季伟,济阳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1890号原告:赵慧。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玉国,山东沂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丹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迪,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季伟。被告:济阳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济北开发区龙源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560771698R。法定代表人:王红雨,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4428713M。负责人:崔广勋,保险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阳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城开元大街131号沿街综合楼6号门头房(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8677319497。法定代理人:杨荣秀,保险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圣川,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赵慧与被告徐丹博、季伟、济阳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慧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慧负担。审判员  梁姗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传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