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6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牛小平与廉谦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小平,廉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6执727号申请执行人:牛小平,女,汉族,1969年3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头屯河区。被执行人:廉谦,男,汉族,1973年5月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104团。本院作出的(2017)新0106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牛小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廉谦名下银行存款45464.99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灵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