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9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肖蕊若与李晓雁、邱随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雁,邱随庆,肖蕊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91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雁,女,1960年3月5号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邱随庆,男,1956年7月16日生,汉族,系李晓雁之夫。共同委托代理人周蔷薇,女,陕西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雷秋娟,女,陕西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蕊若,女,1958年8月25日生,汉族。上诉人李晓雁、邱随庆因与被上诉人肖蕊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2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肖蕊若对其的诉讼请求。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晓雁、邱随庆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晓雁、邱随庆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晓雁、邱随庆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710元(李晓雁、邱随庆已预交),减半收取2855元,由上诉人李晓雁、邱随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春哲审判员 徐振平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