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李宝更与孙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更,孙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475号原告:李宝更,男,194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被告:孙卫,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敬国,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德城区北园路名苑高档社区营业楼B座一楼西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春,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更诉被告孙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要做鉴定,现无法确定损失数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朱孟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