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保令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复议申请人王森鸿与被申请人孔媛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保令14号之一复议申请人:王森鸿,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祁家桥17号304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孔媛媛,女,199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双龙大道838号南方花园406幢401室。复议申请人王森鸿不服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苏0106民保令14号人身保护令民事裁定,申请复议。王森鸿提出,孔媛媛婚后有家不归,将王森鸿家中财物搜刮一空,拒不履行街道调解协议书,与他人怀孕堕胎,对王森鸿避而不见,为避免双方矛盾激化,王森鸿只能前往其单位以求解决问题,但并没有实施孔媛媛所称的“殴打”行为,故要求撤销该裁定。经复议,本院认为,孔媛媛提交的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视频资料,能够证实王森鸿2017年6月20日到过孔媛媛工作场所并对孔媛媛有殴打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森鸿的复议申请。审判员 林冬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智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