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1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赵祯申请执行杨静梅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祯,杨静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231号申请执行人赵祯,男。被执行人杨静梅,女。赵祯申请执行杨静梅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案款已发放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31民初6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党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