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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1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赵祯申请执行杨静梅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祯,杨静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231号申请执行人赵祯,男。被执行人杨静梅,女。赵祯申请执行杨静梅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案款已发放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31民初6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党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