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5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金振奎与周龙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振奎,周龙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何光,黄骅市羊二庄回族镇人民政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5629号原告:金振奎,男,1957年6月13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司机,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委托代理人:武冰,河北省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龙飞,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路市政府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80974029XE。法定代表人:辛海鹏,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振越,该公司职工,男,汉族,本科文化,住。委托代理人:褚林嘉,该公司职工,男,汉族,大专文化,住。被告:何光,男,汉族,1970年6月15日出生,大专文化,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龚学禄,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骅市羊二庄回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羊二庄镇1号。法定代表人:李文胜,镇长。委托代理人:龚学禄,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振奎与被告何光、黄骅市羊二庄回族镇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振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振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金振奎承担。审判员 吕旭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新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