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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刑更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韩建杰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建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更129号罪犯韩建杰,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大名县人。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1)魏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韩建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追缴违法所得15000元。宣判后,韩建杰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邯市刑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邯市刑执字第414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6)冀04刑更19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7)冀邯狱减字第12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韩建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监减(假)意[2017]51号减刑提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韩建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定,可以减刑。提请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建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记功一次,表扬二次的奖励。另查明,该犯家属于2017年5月21日代为向本院缴纳违法所得15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及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韩建杰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罪犯韩建杰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建杰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追缴违法所得15000元不变(已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 强审判员 焦小力审判员 郑佳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