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艳与王佳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王佳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212号原告:李艳,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王佳雄,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李艳与被告王佳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艳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艳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计59元,由李艳负担。审判员 张世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