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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艳与王佳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王佳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212号原告:李艳,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王佳雄,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李艳与被告王佳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艳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艳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计59元,由李艳负担。审判员  张世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