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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3执恢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家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家世,刘青,王小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03执恢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安顺市平坝区安平街道办事处高新区迎宾大道华城大厦。法定代表人:李伟,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荣,系该社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周家世,男,1974年1月31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被执行人:刘青,女,1979年5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执行人:王小伦,男,1984年4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关于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15)平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周家世、刘青、王小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内容为“被告王小伦在三个月内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利息按(平东)农信社(2015)年个贷字06007号合同约定计算),被告周家世、刘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周家世所有的位于安顺市西秀区武当山幸福小区6幢2单元2层203号(建筑面积:110.96㎡)、权证号为安市房权证西秀字第××号住宅一套及被执行人周家世、刘青共同共有的位于安顺市西秀区武当山幸福小区7幢1层107号(建筑面积:27.95㎡)、权证号为安市房权证西秀字第××号车库一个。2016年10月14日,依法委托贵州华瑞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贵州华瑞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出具华房估评字(2016)HR101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对该套住房及车库总估价417600元。2017年7月15日,上述房屋及车库公开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第一次拍卖。拍卖期间,买受人刘德继以417600元的最高价竞得。除上述已被拍卖的房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执行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安顺市平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开,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案件执行标的总额450000元及利息,房产评估费5376元,已执行406925元,剩余债权48451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被依法强制执行,暂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公开执行情况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403执恢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子坤审判员  刘炳文审判员  张真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竣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