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30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治斌与陕西金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治斌,陕西金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30执76-1号申请执行人高治斌。委托代理人刘聚银。被执行人陕西金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金堂。申请执行人高治斌与被执行人陕西金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凤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凤人劳仲案字[2016]103号裁决书,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陕西金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向工伤保险基金申报高治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费,及时足额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具体数额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算为准。经调查,高治斌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已赔付给被执行人陕西金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金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已向工伤保险基金申报高治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陕西金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申报的高治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费(数额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算为准)至凤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扶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门延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