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22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石亚萍与安徽腾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亚萍,安徽腾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2179号原告:石亚萍,女,汉族,1983年1月20日生,现住合肥市合马路与东风大道交汇处合肥华东国际建材中心F区,委托代理人:任红,上海宇弘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腾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合肥市肥东县华东建材市场钢材城A区109幢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8084509XQ。法定代表人:王杭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毅刚,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亚萍与被告安徽腾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石亚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恢复原告正常用电;二、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三、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华东国际建材中心F区107幢S102、104商铺承租人,2017年4月26日,被告未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协商即将新年度物业收费标准由先前的1.88元/月/㎡提高到3.5元/月/㎡,并擅自将原告使用的电表度数清零,并强行拆除该电表,虽经公安机��处理,但被告仍未恢复供电。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作为作为服务业主的物业公司,无权擅自拆除业主所享有的水表、电表等自用设备。为维护原告正常的生活和经营权利,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辩称,被告自始至终都是与业主王玉挺之间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与原告之间无论是合同关系还是物权关系都没有产生任何法律关系,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享有诉权。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腾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系华东国际建材中心的物业服务企业。案涉房屋华东国际建材中心F区107幢S102、104商铺的实际业主为案外人王玉挺。本案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债权作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除非法律有规定或者合同有��定,否则合同债权不得及于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人。且根据原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法认定原告是案涉房屋的业主,自然不能行使业主作为物业服务关系中的请求权。故石亚萍以安徽腾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反物业服务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诉讼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亚萍的起诉。本案预收的案件受理费6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七年��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