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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7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通化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华电高压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西安华电高压开关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335号原告通化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佐安路84-67号、保安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01723147778K。法定代表人邢耀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楠,吉林昱诚(二道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华电高压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西叶寨**号。法定代表人赵琪,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华电高压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化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400元,剩余4400元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宸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艳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