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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淮南市工程塑料模具厂与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工程塑料模具厂,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658号原告:淮南市工程塑料模具厂,住所地淮南市大通区洛九路。法定代表人:郑玉勤,该厂厂长。被告: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南路39号。法定代表人:汪元林。原告淮南市工程塑料模具厂诉被告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淮南市工程塑料模具厂的起诉书经本院审查批准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来院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金花审 判 员  岳文莲人民陪审员  杨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芦习文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