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民初1135号原告赵勇与被告唐舒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勇,唐舒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9民初1135号原告:赵勇,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强,XX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唐舒尘,男。原告赵勇与被告唐舒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舒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8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是,2015年10月30日被告因做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8万元,期限6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而诉至法院。被告唐舒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10月30日,被告唐舒尘因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赵勇借款8万元,借期6个月,并出具借条。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无钱偿还。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理应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的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院支持利息的支付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唐舒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作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唐舒尘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借款本金80000元给原告赵勇,并自2017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唐舒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如果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没有按期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周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阳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