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91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方某与深圳市汇通金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李吉帆、深圳市运通股权投资管理基金有限公司、赵梓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深圳市某通金帆投资企业,李某,深圳市某通股权投资管理基金有限公司,赵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91民初1133号原告:方某,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子婕,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通金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经营场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执行合伙人:李某。被告:李某,男,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深圳市某通股权投资管理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法定代理人:谢某,总经理、执行(常务)董事。被告:赵某,男,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平,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方丽,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深圳市某通金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李某、深圳市某通股权投资管理基金有限公司、赵某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方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某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通金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李某、深圳市某通股权投资管理基金有限公司、赵某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774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人民币1388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豫军人民陪审员 周 洁人民陪审员 林竞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韵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