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范乐义与卢引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乐义,卢引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2民初732号原告:范乐义,农民,住托克托县。被告:卢引引,农民,住托克托县。原告范乐义与被告卢引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乐义、被告卢引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范乐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卢引引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2.要求卢引引支付借款利息12000元(按月息1.2分计算,从2017年1月28日计算到2017年6月28日止)。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8日,因欠了三、四年的玉米款,卢引引和丈夫贺占元共同向范乐义出具借款条一份,约定借款金额200000元、月利率1.2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范乐义多次向卢引引索要借款,但卢引引一直推托,2017年5月26日,贺占元突然因疾病去世,范乐义又去找卢引引索要,卢引引继续推托,故范乐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卢引引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212000元。卢引引辩称,2017年1月28日打的借条把以前的利息也包括进来了,打欠条的时候卢引引不在场,后来卢引引在欠条上签的字。贺占元去世后,范乐义去过家里好几次,没有提要财物的事,什么都没说就走了。现在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经济来源,只能慢慢还。范乐义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为借条一张。卢引引对该证据认可。范乐义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真实性,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8日,卢引引、贺占元因欠范乐义玉米款,共同向范乐义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200000元、月利率1.2%,未约定还款期限。本院认为,卢引引、贺占元欠范乐义玉米款事实清楚,双方因玉米买卖合同产生债务,为了确认债务卢引引、贺占元向范乐义出具借条。双方名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实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因此本案应按照基础法律关系买卖合同审理。范乐义要求卢引引给付欠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范乐义要求支付借款利息1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并且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因此对于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引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范乐义玉米款200000元。二、驳回原告范乐义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被告卢引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