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行审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傲群美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傲群美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3行审4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大厦A座。法定代表人赵增琦,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宁,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张晖,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科员。被执行人天津市傲群美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旅游区滨旅产业园13号楼五层第519-3房间。法定代表人章飞,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津北辰]劳监罚字[2017]第01号《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该案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其作出的[津北辰]劳监罚字[2017]第01号《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张文洪代理审判员 赵志武人民陪审员 李进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体洋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