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民终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蒋素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素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民终176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蒋素英,女,汉族,生于1953年10月18日,住四川省三台县。上诉人蒋素英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2民初26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蒋素英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不是重复起诉,起诉内容属于人民法院法院受理范围。请求三台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蒋素英在该案中诉请马长升、王晓蓉支付残疾赔偿金,其请求已经在(2016)0722刑初199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过该主张,该判决对蒋素英主张残疾赔偿金的请求认为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现蒋素英就相同的事实再次起诉主张残疾赔偿金,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蒋素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李审 判 员 邱 倩审 判 员 殷亚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欧阳晓书 记 员 曾梓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