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树旺、吴宪光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551号吴树旺,男,1985年5月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村××号,联系电话153××××8686吴宪光,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村,联系电话155××××3111吴树旺申请吴宪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19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调解书的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你、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19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志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