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2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建敏与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敏,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626号原告:刘建敏,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河,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镇供销社。法定代表人:王茂亮,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万信,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建敏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储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刘建敏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完毕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元,由原告刘建敏承担。审判员 耿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