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琼英与被告吴钊臣、吴正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琼英,吴钊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805号原告:赵琼英,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至诚镇鹦鹉村八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波,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钊臣(曾用名吴斌),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芝苞乡陶家坝村一社。被告;吴正才(曾用名吴政才),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至诚镇街道。原告赵琼英与被告吴钊臣、吴正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原告赵琼英于2017年7月8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钊臣、吴正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琼英申请撤回对被告吴钊臣、吴正才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琼英撤回对被告吴钊臣、吴正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赵琼英负担。审判员 王大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