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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9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颜克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颜克会,山继军,周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99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2段1号。负责人:骆晓鹏,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克会,女,汉族,1964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继军,男,汉族,1964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静,男,汉族,1991年4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颜克会、山继军、周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2民初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以各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18元,减半收取50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 寒审判员 苟 峰审判员 付冬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