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6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鸡西市果品公司与鸡西市绿信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果品公司,鸡西市绿信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6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鸡西市果品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李金玉,经理。被执行人:鸡西市绿信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宋吉生,经理。本院在执行鸡西市果品公司与鸡西市绿信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林某某向法院提供登记在林某某名下、实际为鸡西市绿信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皇冠轿车,车牌号为黑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林某某名下的皇冠轿车,车牌号为黑X,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金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