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27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云升、邹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升,邹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7执140号申请执行人:李云升,男1985年12月27日身份证号360427198512271219星子县。被执行人:邹诚,男1977年8月28日身份证号360402197708283113星子县鄱湖名居A栋204室。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李云升申请邹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7民初1370号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邹诚应支付申请人李云升案款20000.0元,承担执行费20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元20000.0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邹诚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华清审判员  罗光辉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官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