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1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徐永平与康少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平,康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423号申请执行人:徐永平,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被执行人:康少林,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徐永平申请执行康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2017)川0921民初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佳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