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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徐永平与康少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平,康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423号申请执行人:徐永平,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被执行人:康少林,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徐永平申请执行康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2017)川0921民初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佳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