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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重庆艾菲尔娱乐有限公司与杨媛、刘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艾菲尔娱乐有限公司,杨媛,刘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138号原告:重庆艾菲尔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四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6XN105。法定代表人:杨忠,重庆埃菲尔娱乐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明,重庆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杰,重庆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媛,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刘昆,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重庆艾菲尔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媛、刘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艾菲尔娱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被告杨媛立即退还转场费6万元、预付提成费3万元及以年息6%,自2017年3月计算至还清时止的资金占用利息;2、被告刘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及理由:2016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杨媛签订营销任务协议书,约定由被告杨媛负责原告经营的艾菲尔夜总会的经营管理和营销管理。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11月16日向被告杨媛支付了第一笔转场费3万元、于2016年11月24日支付了第二笔转场费3万元及预付提成赞用3万元。但之后,被告杨媛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并擅自离职撤场。现原告认为被告杨媛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刘昆又自愿为被告杨媛提供担保,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系因其与二被告之间的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由于,本案原告及被告杨媛、刘昆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另查明,原告及被告刘昆的住所地均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故本案应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雨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