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民终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滨州市滨城区市西街道办事处小街居民委员会、李顺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滨州市滨城区市西街道办事处小街居民委员会,李顺江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民终12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市西街道办事处小街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李鲁峰,该居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秀,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顺江,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沿利,山东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滨州市滨城区市西街道办事处小街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街居委会)与被上诉人李顺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小街居委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为“小街居委会与李顺江互负到期债务,李顺江有权向小街居委会行使抵销权”并判决驳回小街居委会诉讼请求错误。本案审理的是小街居委会与李顺江之间因承包合同引起承包费纠纷,与欠人工费纠纷没有任何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为同一种类、同一品质的债务,将两者进行抵销实为不妥。并且小街居委会是否欠李顺江人工费尚未查清,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自行将其与承包费进行抵销,无法律依据。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该案中,双方之间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均不相同,因此李顺江请求将此债务进行抵销,于法无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因此,结合该案的实际情况,双方之间的债务不应进行抵销。李顺江辨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小街居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2001年1月1日签订的《湾塘承包合同》;2.判令被告无偿清除地上附着物,将土地恢复原状;3.被告向原告支付2010年6月1日至2015年7月15日期间的承包费1229.59元及违约金368.87元(按承包费1229.59元的30%计算),共计1598.47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7月14日起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承包费1229.5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1年1月1日,小街居委会(原名滨州市杜店镇小街村,甲方)与李顺江(乙方)签订《湾塘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湾塘承包给乙方,该湾塘南边长75米,北边长75米,东边长36米,西边长49米,共计4亩;承包期限为二十年,即200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承包费共计4800元,乙方于2001年6月1日前交前十年承包费2400元,2010年6月1日交后十年承包费;逾期一天交违约金10元/亩,逾期十天不交,甲方有权收回承包项目。合同签订后,李顺江按期交纳了第一期即前十年的承包费,在承包土地上经营。2010年6月1日至今,李顺江未交纳后十年的承包费,仍在承包土地上经营。2011年7月,小街居委会向李顺江索要承包费时,李顺江以该承包费与小街居委会欠其债务抵销为由拒付。另查,在滨州市滨城区市西街道办事处保管的小街居委会2013年12月的科目编码为202012账目中,记载欠李顺江人工费7840元。一审法院认为,李顺江与小街居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李顺江在承包期内应按合同的约定于2010年6月1日向小街居委会交纳后十年的承包费2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已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就本案而言,小街居委会已将其欠李顺江人工费记入应付账款,李顺江亦在小街居委会向其索要承包费时通知了对方,故李顺江有权对小街居委会行使抵销权。小街居委会要求解除与李顺江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李顺江恢复原状、李顺江支付承包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顺江以此为由提出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市西街道办事处小街居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市西街道办事处小街居民委员会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涉案承包费与人工费能否相互抵销。经审查,小街居委会欠付李顺江人工费,已经小街居委会账目确认,事实清楚。李顺江与小街居委会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种类均为金钱债务,可依法抵销。原审认定李顺江对小街居委会享有抵销权并判决驳回小街居委会的诉讼请求正确。综上所述,小街居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滨州市滨城区市西街道办事处小街居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慧莲审判员 王正真审判员 张 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