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972民初119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何紫涵与罗春杰、林卫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紫涵,罗春杰,林卫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1911号之一原告:何紫涵(曾用名:何丑香)。委托诉讼代理人:汲广珍,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铭,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春杰。被告:林卫明。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书君,东莞市沙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何紫涵(曾用名:何丑香)诉被告罗春杰、林卫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林健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秀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