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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常润锁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润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46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润锁,无业。1983年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7年9月29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贩卖毒品罪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1年8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8年4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12年10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0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润锁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润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常润锁来到本市小店区的山西大学校园篮球场,其见篮球架下放有手机,遂将被害人霍某放在篮球架后的银色OPPOR9Plus型手机一部盗走后逃离现场。现赃物已追回。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0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润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润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40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常润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常润锁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润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玉平人民陪审员  冯丽丽人民陪审员  张桂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