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3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秀国与刘桂英梁兴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国,梁兴建,刘桂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3615号原告:陈秀国,男性,汉族,1967年01月13日出生。被告:梁兴建,男性,汉族,1966年01月03日出生。被告:刘桂英,女性,汉族,1968年09月16日出生。原告陈秀国与被告刘桂英、梁兴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陈秀国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秀国经本院释明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全部退还原告陈秀国。审判员 吴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