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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339号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被请执行人:秦志刚,男,1988年8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不变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武汉市洪山区光谷二路一号。本院在执行与秦志刚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雨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书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