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339号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被请执行人:秦志刚,男,1988年8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不变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武汉市洪山区光谷二路一号。本院在执行与秦志刚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雨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书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