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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刑更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李克尧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克尧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刑更444号罪犯李克尧,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荆州监狱服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7日作出(2001)荆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克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1年9月28日作出(2001)鄂刑终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罪犯李克尧的刑罚,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3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后经本院于2007年7月至2014年6月,共减刑4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执行机关湖北省荆州监狱提出罪犯李克尧减刑建议,于2017年6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7年6月20日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本院网站及荆州监狱分监区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提出,罪犯李克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克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季度至2016年3季度获得表扬4次。同时查明,罪犯李克尧系犯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所在分监区干警的讨论记录、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本院公示材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克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李克尧系犯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在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克尧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宇审判员 周 琳审判员 李荆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北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