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3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燕燕与赤峰博爱皮革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燕,赤峰博爱皮革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741号原告:刘燕燕,女,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赤峰博爱皮革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红山经济开发区春光街万泽大道7号。法定代表人:铃木贵博,总经理。原告刘燕燕与被告赤峰博爱皮革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刘燕燕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燕燕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燕燕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刘燕燕负担。审判员 王晓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