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彭次太与刘安康、中国大地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次太,刘安康,中国大地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722民初1321号 原告:彭次太,男,生于1944年7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美义,男,生于1975年5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荣,宣汉县昆池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刘安康,男,生于1992年7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负责人:黄晖,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银强,四川法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次太与被告刘安康、中国大地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次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次太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次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00元,减半收取2170.00元,由原告彭次太负担。 审判员 文 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星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