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02执16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宝泰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宝泰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6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号。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宝泰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旧交通局。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宝泰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执16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宝泰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现因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宝泰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二、冻结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宝泰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三、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蔺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