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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民终3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清建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清建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终3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235号。法定代表人:武文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小,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清建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兴业钢材市场中南区10号2楼。法定代表人:徐建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山西德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原市清建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8民初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小,被上诉人太原市清建达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建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部分事实并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108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623元,退还上诉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张玉根代理审判员  张 燕代理审判员  严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辛磊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