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周金华交通肇事驳回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粤09刑申7号周华金:你因被告人李锦梅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本院(2015)茂中法刑二终字第142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是:原判决认定李锦梅犯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一、二审据以认定李锦梅构成犯罪的《答复》歪曲事实,来源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被害人死亡存在自身及第三人交通事故的可能性,依法应当判决李锦梅无罪;李锦梅不是本案的交通肇事者,不构成犯罪,不应当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请求依法撤销终审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宣告李锦梅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李锦梅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茂名市电白区坡心镇新文小学附近路段与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钟美儒碰撞,造成钟美儒倒地当场死亡,附后推摩托车逃离现场的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事故现场图片、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答复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院终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申请人周华金的申诉依据不足,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