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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状元坊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菊、XX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状元坊支行,张菊,XX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20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状元坊支行,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大东门街117号。负责人曹国胜,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状元坊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菊,女,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XX龙,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状元坊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菊、XX龙合同纠纷一案,(2016)苏0117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张菊、XX龙向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状元坊支行归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明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3104460.2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张菊、XX龙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工商等财产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共3496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了该存款并划拨给了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XX龙名下有车牌苏A×××××汽车一辆,本院已经依法查封了该车辆,因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所以暂未处置。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有房产两处,已于本案审理阶段被查封,该两处房产均设定了抵押,并被多案查封。本院另案正在对该两处房产进行评估,等待拍卖,本案执行中暂无法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去往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信息找寻被执行人,经了解被执行人已不再此处居住。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表、查封裁定、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该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该债权的能力。本院已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并划拨给了申请执行人。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因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所以暂未处置。本案审理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两处房产,该两处房产均设定了抵押,并被多案查封。本院另案正在对该两处房产进行评估,等待拍卖,本案执行中暂无法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庆执行员 吴学飞执行员 姜 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