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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执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洪良、赵婷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良,赵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1223号申请执行人:陈洪良,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赵婷婷,女,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洪良与被执行人赵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24执12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梦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