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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执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田联凤与傅绍林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联凤,傅绍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保107号申请人:田联凤,女,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澧县太青乡。被申请人:傅绍林,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澧县澧澹街道办事处白羊湖社区。申请人田联凤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傅绍林所有的小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田联凤用自己所有的房产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傅绍林所有的小轿车一辆;查封申请人田联凤所有的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因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