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执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田联凤与傅绍林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联凤,傅绍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保107号申请人:田联凤,女,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澧县太青乡。被申请人:傅绍林,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澧县澧澹街道办事处白羊湖社区。申请人田联凤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傅绍林所有的小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田联凤用自己所有的房产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傅绍林所有的小轿车一辆;查封申请人田联凤所有的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因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