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5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宏与俞有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俞有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5157号原告:陈宏,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代理人:陈浩华(系原告父亲),男,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俞有良,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陈宏诉被告俞有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房租款260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决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宏的委托代理人陈浩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有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在庭审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房租款26000元。本院查明,2015年9月,被告俞有良因职工住房所需向原告承租了兴平西路102号三至七层房屋。到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6年10月2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陈宏房租款贰万捌仟元整,2016年10月30日以前付捌仟元整,2016年11月30日前付壹万元整,2016年12月30日前付壹万元整。嗣后,被告仅支付2000元,尚欠26000元至今未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有良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宏房屋租金26000元。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俞有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冬良人民陪审员 楼正康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育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