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8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苏福业、郑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福业,郑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8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福业。委托代理人:曾祥彬,广东宾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冲。上诉人苏福业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5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苏福业赔偿郑冲4018.23元;二、驳回郑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郑冲负担13元(已交纳),苏福业负担12元(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判后,上诉人苏福业不服,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郑冲的诉讼请求。上诉主要理由:苏福业并未导致郑冲受伤,只是由于郑冲欠苏福业二十多万元未还,双方发生口角产生纠纷相互拉扯,郑冲假装受伤住院。苏福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决苏福业不需赔偿郑冲4018.23元。被上诉人郑冲答辩称:我方对原审判决结果无异议,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二审期间,双方均没有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根据苏福业的上诉及郑冲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苏福业有无殴打郑冲及应否赔偿郑冲的损失。对于该争议焦点,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的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苏福业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亦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苏福业的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苏福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玉芬审判员 何慧斯审判员 苏韵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婷张树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