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冯连、刘倍言、高晓芝、刘明远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连,刘倍言,高晓芝,刘明远,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2319号原告:冯连,女,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双沙镇。原告:刘倍言,男,201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双沙镇。原告:高晓芝,女,1938年9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落卜镇。原告:刘明远,男,193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落卜镇。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郭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连、刘倍言、高晓芝、刘明远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缴纳诉讼费期间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连、刘倍言、高晓芝、刘明远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登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