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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3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崔延东与崔建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延东,崔建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03民初1000号原告:崔延东,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告:崔建钢,男,1973年5月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原告崔延东与被告崔建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延东、被告崔建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9000元;2、诉讼费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村,2015年7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元,借期1个月,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被告崔建钢承认借款属实,但称其暂无还款能力,后期会陆续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向被告交付该款。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9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建钢偿还原告崔延东借款9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红玉 微信公众号“”